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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赵跃与那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跃,那镇,北镇市华联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597号申请执行人赵跃,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满族,司机,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那镇,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北镇市华联车队,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法定代表人鲁军,系该车队队长。申请人赵跃与被执行人那镇、北镇市华联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01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那镇赔偿原告赵跃各项经济损失104192.56元,被告北镇市华联车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申请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那镇、北镇市华联车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2015年9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辽G554**号重型箱式货车一台,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三个。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其他存款,现在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执字第00597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宋法言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