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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偃法执二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偃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帝凯合布厂行政非诉案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偃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偃师市山化镇东屯村帝凯合布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偃法执二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偃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郑现涛,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岩,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赵国峰,该局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员。被申请执行人:偃师市山化镇东屯村帝凯合布厂(又名偃师市帝凯合布厂)。经营者:吴利娜。经营住所:偃师市山化镇东屯村。偃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其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偃人社监罚字(2015)第03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行政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准予强制执行。二、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罚款3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3000元。2、缴纳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绍芬审 判 员 :张惠玲人民陪审员 : 王 珂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景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