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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0704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金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0704刑初10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无业。因开设赌场,于2015年8月29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9月11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玉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至8月28日期间,被告人金某提供赌博工具在本市鄂城区泽林镇桐城村桥边湾8号王某乙家开设赌场,其多次组织数十人采取用两枚硬币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渔利,赌注为100.00元起注,1,000.00元封顶。同年8月28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金某抓获,并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表、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抓获经过、照片、收据;有证人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何某、王某甲、魏某、刘某、罗某、王某乙、杨某的证言及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鄂州市鄂城区社区矫正部门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建议对被告人金某适用非监禁刑刑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金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主观恶性,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行政处罚罚款折抵罚金一千元,已缴纳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赵协中人民陪审员  杨 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璟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