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1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9-07-05
案件名称
个旧市宝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龙贵福、李美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个旧市宝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龙贵福;李美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1民初215号原告个旧市宝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个旧市人民路渝洲花园****。法定代表人施伟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龙贵福,男,1973年4月3日生,哈尼族,住个旧市。被告李美芬,女,1978年4月3日生,哈尼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个旧市宝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龙贵福、李美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