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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黄培升与王锦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167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区民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租金88000元、违约金2688元、案件受理费3380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12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在银行的存款96881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拍卖后给付申请人,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