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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炎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炎信,安徽御江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38-1号申请执行人吴炎信,居民。被执行人安徽御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淝河路369号淝河大厦,住址机构代码0608231--9。法定代表人孟凡江,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临泉路与通达路交口,组织机构代码14904164-4申请执行人吴炎信与被执行人安徽御江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御江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御江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万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御江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