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民一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黄火荣诉景德镇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珠山中路外立面改造工程项目部、景德镇翔达装饰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火荣,景德镇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珠山中路外立面改造工程项目部,景德镇翔达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351号原告黄火荣,女,汉族,住景德镇市珠山区。委托代理人江绚明、姚军,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德镇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所地:景德镇市。负责人陈振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彭维,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山中路外立面改造工程项目部,住所地:景德镇市珠山区。被告景德镇翔达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法定代表人张峰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火荣诉被告景德镇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珠山中路外立面改造工程项目部、景德镇翔达装饰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火荣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火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火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89元,减半收取844.5元,由原告黄火荣承担。审 判 长 万 军人民陪审员 余兰英人民陪审员 占燕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