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王佩芬、周卫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王佩芬,周卫明,慈溪市百易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433号原告张建华。委托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佩芬。被告周卫明。被告慈溪市百易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佩芬。原告张建华诉被告王佩芬、周卫明、慈溪市百易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华的委托代理人朱愉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佩芬、周卫明、慈溪市百易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华诉称,被告王佩芬为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以下币种同),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为2012年7月1日至同年7月7日止,后借期延至2013年3月30日,借款合同中同时约定利率、违约责任等。被告周卫明、慈溪市百易晟家居���品有限公司承诺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自债务人履行期满次日起计算2年。原告依约转账支付出借了上述项款,但上述三被告届期未履行还款或担保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王佩芬归还借款500,000元;2、被告王佩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3、被告周卫明、慈溪市百易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张建华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信息及居委会证明、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信息,证明原、被告双方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合同、借条、承诺书各1份,证明2012年7月1日被告王佩芬向原告借款500,000元,被告周卫明、慈溪市百易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担保;3、网银转账记录1份,证明原告通过网银转账给被告王佩芬500,000元的事实;4、(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5800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曾经起诉后因故撤诉在诉讼时效内的事实。被告王佩芬、周卫明、慈溪市百易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基于上述证据,本院确认原告所述事实。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借款到期后,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借款。被告周卫明、慈溪市百易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在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享有答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佩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建华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二、被告周卫明、慈溪市百易晟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王佩芬应给付债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9,490元,由被告王佩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林人民陪审员 邬伯贤人民陪审员 倪梅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嘉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