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玉阳与黄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阳,黄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张玉阳,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黄波,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申请执行人张玉阳与被执行人黄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194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黄波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波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徐同进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良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