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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1民辖终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新疆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努尔艾合买提?那曼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努尔艾合买提·那曼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1民辖终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新疆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胡新元,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努尔艾合买提·那曼,男,维吾尔族,住喀什地区。上诉人新疆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努尔艾合买提·那曼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泽普县人民法院(2015)泽民初字第1407-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新疆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原审被告住所地在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故本案应由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之规定,上诉人新疆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凤珍代理审判员  周 虹代理审判员  于 翔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明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