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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XX与孙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孙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3执26号申请执行人:XX,女,汉族,中专文化,教师,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孙莉,男,汉族,大学文化,科员,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6)吉0623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孙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莉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经管总站每月收入4100余元(开户行: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623181001340014297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扣留孙莉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经管总站的收入每月2500元,直至扣足28125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 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化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