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屯民二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黄山市天龙典当有限公司与叶翠华、程蕙妍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天龙典当有限公司,叶翠华,程蕙妍,程某,程卫邦,程跃英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屯民二初字第00219号原告:黄山市天龙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吴学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晓剑,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书剑,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翠华,无业。被告:程蕙妍,学生。被告:程某。法定代理人:叶翠华,无业,系程某之母。被告:程卫邦,农民。被告:程跃英,农民。上述五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项达祥,黄山市屯溪区阳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述五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许海亮,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山市天龙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典当公司)诉被告叶翠华、程蕙妍、程某、程卫邦、程跃英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本院由审判员王映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于2015年12月3日经本院院长批准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龙典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书剑,被告叶翠华及叶翠华、程卫邦、程跃英,程蕙妍、程某的委托代理人项达祥、许海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龙典当公司诉称:2013年6月17日,程学农以流动资金周转为由,向天龙典当公司典当借款,当物为坐落于阳湖镇虎村71号西的房产一套,双方约定综合费率为月2.7%,典当期限为2013年6月17日至2013年8月15日。同日,天龙典当公司向程学农开具当票,并扣除了两个月的综合费用后,向叶翠华的账户汇款94.6万元,程学农的借款发生在其与叶翠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程学农于2014年因病去世。天龙典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1、叶翠华返还天龙典当公司借款100万元及相应的综合费用(按月利率2.7%从2013年8月1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程卫邦、程跃英,程蕙妍、程某在继承程学农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叶翠华、程卫邦、程跃英,程蕙妍、程某承担。天龙典当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称事实,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1、天龙典当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天龙典当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2、典当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授权委托书、当票及续当凭证,证明程学农及叶翠华与天龙典当公司订立典当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双方就典当借款事宜作出了约定,天龙典当公司开具当票,授权委托书是程学农授权叶翠华办理典当事宜,且款项也是直接打到叶翠华账户;3、汇款凭证,证明天龙典当公司向叶翠华汇款的事实;4、结婚登记材料,证明程学农与叶翠华于1997年1月13日登记结婚,上述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叶翠华、程卫邦、程跃英,程蕙妍、程某辩称:本案所涉程学农的借款叶翠华一无所知,是程学农用于赌博的个人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所需,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叶翠华的账户是由程学农使用;本案借款所涉房产非程学农个人所有,该抵押担保无效;本案借款利息已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要求酌情核减。叶翠华、程卫邦、程跃英,程蕙妍、程某为支持自己的抗辩理由,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1、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程学农多次因赌博入狱情况,程学农系以赌博为业,本案借款也是用于赌博;2、民事判决书两份,证明程学农其他同类借款的判决情况;3、证人证言,证明本案涉及的债务为程学农的个人债务。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调取了银行的支取凭条,凭条载明款项均为叶翠华支取。本院认证认为:叶翠华、程卫邦、程跃英,程蕙妍、程某对天龙典当公司提举的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2至4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均系程学农一人所为,叶翠华不知情。天龙典当公司对叶翠华提供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天龙典当公司对叶翠华提供的证据3有异议,认为证人与叶翠华存在利害关系,证人之间陈述存在矛盾。本院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对该证人证言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7日,天龙典当公司与程学农签订了典当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程学农将位于阳湖虎村71号西的房产为当物,向天龙典当公司借款1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2013年6月17日至2013年8月15日,典当综合费率为2.7%/月。2013年6月17日,天龙典当公司在扣除2个月的综合费5.4万元后,将94.6万元汇入叶翠华卡内。之后叶翠华从该卡提取95万元现金交予程学农。2013年8月19日,程学农向天龙典当公司就借款续当了60天,即自2013年8月16日至2013年10月14日,并支付天龙典当公司5.4万元综合费用。双方未对当物办理抵押登记。另查明:程学农于2000年8月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2013年6月宋先坤、张斌、程学农等人在铜陵县开设赌场10数次,程学农负责赌场坐庄,2013年7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赌博场所,当场缴获赌资213.1万元,程学农逃离现场,于2013年8月20日被抓获,2014年6月6日被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014年8月9日在狱中死亡。再查明:叶翠华与程学农系夫妻关系,程蕙妍、程某系程学农的子女,程卫邦、程跃英系程学农的父母。本院认为,天龙典当公司是经营动产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等的企业法人。程学农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名,以其所有不动产为当物与天龙典当公司签订典当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合同签订后程学农委托天龙典当公司将94.6万元当金转入叶翠华账户。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天龙典当公司诉请的当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或为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本案中,借款时叶翠华未在典当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上签名,天龙典当公司是按程学农要求汇入叶翠华账户,且涉案当金于2013年10月14日期满5日后绝当,天龙典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学农作为程学农的朋友,在程学农判刑入狱、当金绝当后未向叶翠华主张,天龙典当公司仅在程学农死亡后向叶翠华主张。程学农与叶翠华作为夫妻,在借款时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程学农既没有委托叶翠华举债,事后叶翠华也未追认。天龙典当公司亦无证据证明程学农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举债因而享有家事代理权,或程学农对该借款构成表见代理。程学农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属于商事行为,不属于日常家事的范畴,不享有家事代理权。而且当金金额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范围。结合程学农因赌博多次被公安机关罚款,被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而且于典当期间内开设赌场并在赌场坐庄。综上,程学农向天龙典当公司的借款为其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程学农已死亡,根据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叶翠华、程蕙妍、程某、程卫邦、程跃英作为程学农的法定继承人,其享有程学农遗产的继承权,但其继承遗产时应首先从遗产中清偿本案讼争债务,因在诉讼期间继承人未明示放弃继承权,故本院认定叶翠华、程蕙妍、程某、程卫邦、程跃英在继承程学农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对天龙典当公司当金数额的认定应以实际出借金额94.6万元为限,对于主张的综合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翠华、程蕙妍、程某、程卫邦、程跃英在继承被继承人程学农的遗产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黄山市天龙典当有限公司当金94.6万元及综合费用(该综合费用以94.6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山市天龙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黄山市天龙典当有限公司负担800元,由被告叶翠华、程蕙妍、程某、程卫邦、程跃英共同负担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巧云审 判 员  王映华人民陪审员  许毅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