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昆山博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常州横林无线电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博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常州横林无线电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518号原告昆山博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尚明甸村。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同刚,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横林无线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林南村横桥港。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博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横林无线电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建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建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