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二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陈根臣与河南中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根臣,河南中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261-1号原告陈根臣,男,汉族,1962年6月27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耿号,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系陈根臣之女婿。被告河南中部置业有限公司,住址上蔡县重阳办事处蔡明路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许文树,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雄雄,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根臣与被告河南中部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河南中部置业有限公司诉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正在本院审理中,本案与上述案件有必然的联系,需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另外考虑到本案涉及面广,为维持合同稳定性,同时兼顾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本案应当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李广涛审 判 员 任秋莲人民陪审员 焦亚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