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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81财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2

案件名称

郭全忠与王忠一审解除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全忠,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财保15-1号申请人郭全忠,男,回族,1954年12月1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申请人王忠,男,回族,1968年1月12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依申请人郭全忠诉前保全申请,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6)宁0181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王忠农资补助金6300元。现申请人郭全忠以与被申请人王忠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诉前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王忠农资补助金6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生军代理审判员  王 亮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生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