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81财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2
案件名称
郭全忠与王忠一审解除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全忠,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财保15-1号申请人郭全忠,男,回族,1954年12月1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申请人王忠,男,回族,1968年1月12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依申请人郭全忠诉前保全申请,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6)宁0181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王忠农资补助金6300元。现申请人郭全忠以与被申请人王忠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诉前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王忠农资补助金63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生军代理审判员 王 亮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生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