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8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万盛区明强房屋修缮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盛区明强房屋修缮队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82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万盛区明强房屋修缮队经营者张右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正超委托代理人梁光凤,系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万盛区明强房屋修缮队与刘正超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綦法民初字第06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万盛区明强房屋修缮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万盛区明强房屋修缮队撤回上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万盛区明强房屋修缮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琴代理审判员 邓 瑀代理审判员 肖 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腊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