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佟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佟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3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佟某某,男,满族。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佟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01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海燕审 判 员 张忠星代理审判员 高 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书颖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