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银君与徐卫慧、杨泰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2执35号申请执行人王银君。委托代理人姜海杰,德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徐卫慧。被执行人杨泰山。被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申请执行徐卫慧、杨泰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银君据此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用1,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杨泰山张峻银行存款115,432.00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113,825.00.00元,支付执行费1,607.00元,申请执行人王银君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