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唐显彬等103户业主与被告江安县经典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显彬等103户江安县“移动大厦”业主,江安县经典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安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唐显彬等103户江安县“移动大厦”业主(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唐显彬,女,1952年1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安县底蓬镇。诉讼代表人陈德芬,女,1958年1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安县夕佳山镇。诉讼代表人肖启坤,男,1979年9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平定镇。诉讼代表人赵思凤,女,1961年6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安县留耕镇。委托代理人姜晓麟,男,1946年年9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江安镇。委托代理人刘良纯,男,1948年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五矿镇。委托代理人李玉声、刘卫平,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安县经典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安县江安镇大业路。法定代表人邓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益言,被告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杨作平,四川忠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唐显彬等103户业主诉被告江安县经典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安县经典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显彬等103户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0元依法减半收取3740元,由原告唐显彬等103户业主承担。审 判 长 李小波人民陪审员 周乾高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美附原告名单:蔡启芬王雪梅刘明生罗娟伍祖容隆呓赖艳陈峰桥/童琴李智万学华/赵思凤李响/魏菊朱辉洋刘丽姚永茂蒋兴桥薛孝勋罗小均段礼琼/兰华学肖启坤/段恺李光珍何学珍朱田良张小辉熊义娅舒伟恒张维斌杨明英邓小林易霞胡燕张明江夏子琴朱华李容/陈良五王成(王成益)陈维特姜怒江王波林胜学刘珍/肖效宗刘剑邱怡成/任文琼唐显彬曹贵孝罗文风徐晓秋/邬小莲蒋明华汪永波肖高贵罗莉易典春陈介李成容柴玉芳梁芸萍魏莉陈永莲罗明光倪映伟肖闰井李刚汤燕王杰肖金元杨正希曾维刚���聪赖思含李小琼徐毅胥学云姚兴国张承惠姜亚肖安富黄何张小兰龚天龙陈德芬陈亚林李刚曹佳文张明礼罗明生李崇华胡隆华曾传华/李友谊李杰任文兴张吉群王志坚朱洪邓鸿伶燕娜程培根李华蔡钢谢文萍赵利荣巫学琴李柔君喻宇刘佳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