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与于海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于海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23号原告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河北村。法定代表人曹金柱,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宝强,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海军,男,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于海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河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韩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