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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路有祥与张其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有祥,张其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464号原告路有祥。委托代理人张如彬,高邮市甘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其玉,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有祥诉被告张其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有祥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其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路有祥负担。审判员  李庆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尤 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