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路有祥与张其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有祥,张其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464号原告路有祥。委托代理人张如彬,高邮市甘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其玉,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有祥诉被告张其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有祥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其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路有祥负担。审判员 李庆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尤 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