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4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御邸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蔡磊磊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御邸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蔡磊磊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2023号原告上海御邸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何辉,经理。委托代理人滑宝珠,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磊磊,女,197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御邸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诉被告蔡磊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史建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怿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