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民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大连汉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环洲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汉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环洲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31号原告:大连汉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266号。法定代表人:隋世宁。被告:大连环洲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黄埔路18-1号。法定代表人:毕硕。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汉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环洲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汉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建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