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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2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邓秀合与梁军、韦领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秀合,梁军,韦领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2民初149号原告邓秀合,农民。委托代理人凌文勇,田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梁军,工人。被告韦领军,农民。原告邓秀合与被告梁军、韦领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原、被告双方自愿庭外协商解决,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邓秀合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秀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秀合负担。审判员  黄权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