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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2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瑞安市东旭微特机电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峰泰汽配有限公司、瑞安市衡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东旭微特机电有限公司,瑞安市峰泰汽配有限公司,瑞安市衡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冯晓平,戴绍林,韩光平,翁银糯,翁银宝,翁艮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725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东旭微特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微特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叶仁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爱娜。被执行人瑞安市峰泰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泰汽配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翁银宝。被执行人瑞安市衡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泰汽配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冯晓平。被执行人冯晓平。被执行人戴绍林。被执行人韩光平。被执行人翁银糯。被执行人翁银宝。被执行人翁艮平。申请执行人东旭微特公司与被执行人峰泰汽配公司、衡泰汽配公司、冯晓平、戴邵林、韩光平、翁银糯、翁银宝、翁艮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温瑞商初字第1337号判决书,已于2013年10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八被执行人连带清偿申请执行案款1591389.43元及利息,本案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上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5月25日,本院向上述八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八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上述八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向温州市住建局和瑞安市住建局查询,坐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潘岱盖竹村一间三层房屋(产权证号:00106046,该房屋由本案诉讼保全)登记于被执行人翁银宝名下;坐落于瑞安市锦湖街道潘岱盖竹村一间三层房屋(产权证号:00251787,该房屋由本案诉讼保全)登记于被执行人翁银糯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韩田村富强路85号一间五层房屋(产权证号:00008889,该房屋由本案诉讼保全)登记于被执行人韩光平名下;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鲍田鲍一村营升路185号房屋(产权证号:00012719,该房屋由本案诉讼保全)登记于被执行人戴绍林名下。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产权登记。2015年5月19日至2015年5月20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上述八被执行人名下均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5月20日,本院向温州市车管所查询,浙C×××××奔达牌二轮摩托车登记于被执行人翁银糯名下;一辆浙C×××××东风牌小型轿车登记于被执行人冯晓平名下;浙C×××××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登记于被执行戴邵林名下;浙C×××××雅阁牌小型轿车登记于被执行人韩光平名下;浙C×××××凯宴牌小型越野车登记于被执行人翁银宝名下。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2015年5月20日本院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韩光平在瑞安市衡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享有股权;被执行人戴绍林在瑞安市衡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和瑞安市亿超电器开关厂享有股权;被执行人冯晓平名下在瑞安市衡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享有股权;被执行人翁银糯在瑞安市银帆汽配有限公司享有股权。2015年5月27日至5月29日,本院查封上述被执行人冯晓平名下的浙C×××××东风牌小型轿车,被执行人韩光平名下的浙C×××××雅阁牌小型轿车,被执行人翁银宝名下的浙C×××××凯宴牌小型越野车。2015年5月27日至5月28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翁银宝名下的上述房屋(产权证号:001060**),被执行人翁银糯名下的上述房屋(产权证号:002517**);被执行人戴绍林名下的上述房屋(产权证号:000127**)。因八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将八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瑞安电视台栏目中予以曝光。关于被执行人翁银宝,翁银糯名下上述房屋,房屋坐落偏僻农村,被执行人戴银林名下上述房屋很陈旧,属木质结构,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韩光平名下的上述房屋,楼下店面,楼上与其他房屋改成套间,已改变房屋结构,难以处置。故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处置上述被执行人房屋。关于被执行人翁银糯、冯晓平、戴绍林、韩光平、翁银宝名下的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处置。关于被执行人翁银糯、韩光平、冯晓平、戴绍林名下的上述股权,有的公司已歇业,有的已无执行价值,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2016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终结执行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八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7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