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003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骅驰纸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江鑫纸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骅驰纸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江鑫纸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00314-2号原告:宁波市鄞州骅驰纸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824707-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如意金水湾111号(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俞海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培悦,宁波市诚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市鄞州江鑫纸制品厂(组织机构代码:06660296-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桃江村。法定代表人:张玲芳,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骅驰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江鑫纸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骅驰纸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骅驰纸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骅驰纸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3元,减半收取1056.5元,保全费945元,合计诉讼费2001.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骅驰纸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