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佟俊杰申请宋伟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俊杰,宋伟、邵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佟俊杰。被执行人:宋伟、邵玉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佟俊杰与被执行人宋伟、邵玉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宋伟、邵玉梅有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一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小彭执行员 李伟东执行员 宫耀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宝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