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福建永大陶瓷材料有限公司与闽清县白中瑞峰陶瓷腰线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永大陶瓷材料有限公司,闽清县白中瑞峰陶瓷腰线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992号原告福建永大陶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法定代表人佐野友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平,福建舜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闽清县白中瑞峰陶瓷腰线制品厂(经营者姚和光,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原告福建永大陶瓷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闽清县白中瑞峰陶瓷腰线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闽清县白中瑞峰陶瓷腰线制品厂送达相关诉讼文书,需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曾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