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黄廷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廷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合刑初字第60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廷贵,男,汉族,农民。曾因犯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月7日和2009年12月6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刑诉(2015)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廷贵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2月23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香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廷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4日8时许,被告人黄廷贵在合浦县白沙镇振兴大道一街喜洋洋照相馆的斜对面路边,盗窃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川铃牌两轮摩托车。该车价值人民币816元。2015年6月3日12时许,被告人黄廷贵在合浦县白沙镇大马路白沙汽车客运店内公用厕所旁,盗窃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三阳牌两轮摩托车。该车价值人民币570元。2015年6月18日7时许,被告人黄廷贵在合浦县白沙镇居委会十六米街网缘网吧门口处,盗窃曹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申牌电动车。该车价值人民币2115元。公诉机关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廷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黄廷贵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廷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解其带公安民警到现场抓获贩毒人员“大肚十”(沈骏),有立功表现。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4日8时许,被告人黄廷贵在合浦县白沙镇振兴大道一街喜洋洋照相馆的斜对面路边,盗窃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川铃牌两轮摩托车。经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816元。2015年6月3日12时许,被告人黄廷贵在合浦县白沙镇大马路白沙汽车客运店内公用厕所旁,盗窃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三阳牌两轮摩托车。经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570元。2015年6月18日7时许,被告人黄廷贵在合浦县白沙镇居委会十六米街网缘网吧门口处,盗窃曹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申牌电动车。经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211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归案证明,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曹某的陈述,被告人黄廷贵的供述,估价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廷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黄廷贵辩解其有立功表现,经查与公安机关出据的证明材料不符,其也未能举证证实,本院不予采纳。黄廷贵在年满十八周岁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前罪和后罪均是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廷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有亮人民陪审员  黄镜红人民陪审员  苏月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丽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