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1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宋建雄与杨燕、钟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雄,杨燕,钟金成,钟某,钟金倍,钟尚东,林少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1民初227号原告:宋建雄,男,汉族,廉江市人,住廉江市中山。身份证号码×××1038被告:杨燕,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廉江市人,现住廉江市新兴三街东3号502房,身份证号码:440822197308100223。是已故钟其胜的妻子。被告:钟金成,男,1996年7月14口出生,汉族,廉江市人,现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1673。是已故钟其胜的儿子。被告:钟某。被告:钟金倍,男,2011年6月29口出生,汉族,廉江市人,现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1614。是已故钟其胜的儿子。被告钟某、钟金倍的法定代理人:杨燕,是其母亲。被告:钟尚东,男,1936年1月21口出生,汉族,廉江市人,现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1610。是已故钟其胜的父亲。被告:林少清,女,汉族,廉江市人,现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164X。是已故钟其胜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雄诉被告杨燕、钟金成、钟某、钟金倍、钟尚东、林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雄撤回对被告杨燕、钟金成、钟某、钟金倍、钟尚东、林少清的起诉。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宋建雄负担。审判长 许志清审判员 黄妍娃审判员 黄坤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