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芦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唐山市某金属制品厂与天津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某金属制品厂,天津市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芦民初96号原告:唐山市某金属制品厂。法定代表人:艾某,职务:经理。被告:天津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某,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某金属制品厂诉被告天津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某金属制品厂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某金属制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天津市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占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