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执费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陆恩理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费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陆恩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嵊商初字第0094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陆恩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陆恩理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陆恩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陆恩理(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29的存款人民币1324.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财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荣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