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军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军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330号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丹龙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5604-1。法定代表人:高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予,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被告:杨军红,女,生于1985年,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军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其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若逾期不交,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期限届满后,经本院催告,原告仍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依法通知后,未缴纳诉讼费用,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鹏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晓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