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民初字第29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韩新才与刘朋成、苟兆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新才,刘朋成,苟兆文,济南诚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2961-1号原告:韩新才,男,1975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州区。委托代理人:赵辛成,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朋成,男,出生年月,现住址。被告:苟兆文,男,1972年5月19日生,汉族,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址。被告:济南诚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阳县仁风镇丰盛街79号3排1号。法定代表人:韩承全,经理。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车站街167号。法定代理人:杜钟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玫,男,1983年8月9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济南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李楠,男,1983年5月31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山东省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新才与被告刘朋成、苟兆文、济南诚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济南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刘朋成身份情况不详,本案的审理需要等待核实刘朋成的身份情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玉霞人民陪审员 薛冰冰人民陪审员 张传宏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