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执字第3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朱××与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502号申请执行人朱××被执行人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会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啜启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