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21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杜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民初250号原告杜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以原、被告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田先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万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