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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1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杜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民初250号原告杜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以原、被告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田先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万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