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初字第04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白某某等诉吴某某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赵某某,佟某甲,吴某某,佟某乙,佟某丙,佟某丁,邓某某,王某某,布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04075号原告白某某,女,蒙古族,1979年2月19日出生,教师,住扎赉特旗图牧吉镇。原告赵某某,女,蒙古族,2001年1月10日出生,学生,住址同上。原告佟某甲,女,蒙古族,1951年2月3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吴某某,男,蒙古族,39岁,农民,现住扎旗图牧吉。被告佟某乙,男,蒙古族,34岁,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佟某丙,女,蒙古族,现住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被告佟某丁,女,蒙古族,42岁,现住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被告邓某某,男,40岁,蒙古族,住海拉尔市。被告王某某,女,41岁,蒙古族,住海拉尔市。被告布某某,男,41岁,蒙古族,住海拉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赵某某、佟某甲与被告吴某某、佟某乙、佟某丙、佟某丁、邓某某、王某某、布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1.00元减半收取,其余238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柳忠伟审判员 徐明和陪审员 田小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福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