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1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赵金秋与陆媛媛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金秋,陆媛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19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金秋,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媛媛,女,1989年6月19日出生。上诉人赵金秋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5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金秋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金秋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金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陆媛媛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赵金秋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苑薇代理审判员 刘永民代理审判员 郭 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梦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