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法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龙法民初字第917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58年7月15日生,住河南省中牟县。现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刘某,女,汉族,1954年9月2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原告王某为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早年丧妻,数年后,在开封市中医院照顾其叔叔时与被告相识,通过其叔叔介绍,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事后,被告未在原告家居住一日,被告称需回家照顾病人,期间一直没有回原告家居住,原告叔叔曾找她多次均未找到,也未得到任何被告的信息。时隔月余,被告打电话让原告给她送500元钱,原告在开封市军区医院见了被告,被告收下了原告的现金,但之后再也见不到被告,电话也打不通,也联系不到被告,直至今日,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早年丧妻,2010年3月,经他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近几年,被告未曾在原告家中居住,也未与原告联系。故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结婚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办事处前王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本案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且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双方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刘某婚后一直不回家生活,也不与原告联系,双方难以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条的规定,应属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的婚姻关系。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培霞审 判 员 司文娟人民陪审员 王美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