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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徐伟与徐军华、王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徐军华,王海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初147号原告:徐伟。被告:徐军华。被告:王海琴。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伟诉被告徐军华、王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伟收到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范建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薇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