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徐伟与徐军华、王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徐军华,王海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初147号原告:徐伟。被告:徐军华。被告:王海琴。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伟诉被告徐军华、王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伟收到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范建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薇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