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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6民初字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秀英与郭运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英,郭运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字230号原告张秀英,女,汉族。被告郭运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英诉被告郭运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英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秀英负担。审 判 员 马小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姬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