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魏锋与张烈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锋,张烈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号原告:魏锋。被告:张烈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锋诉被告张烈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锋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计146元,由原告魏锋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建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高 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