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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魏锋与张烈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锋,张烈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号原告:魏锋。被告:张烈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锋诉被告张烈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锋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计146元,由原告魏锋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建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高 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