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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4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21-07-30

案件名称

田鲁、陈真申请宣告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田鲁;陈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0204民特2号 申请人田鲁,男,194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柳州市柳南区。 被申请人陈真,女,192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柳州市柳南区。 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田鲁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真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田鲁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现申请人田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田鲁撤回起诉。 审判员  兰柳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荟华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