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斌诉伊犁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伊犁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810号原告:张斌,住滕州市。被告:伊犁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贾新东,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诉被告伊犁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任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