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3民初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陆圣荣与桐乡市大盛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圣荣,桐乡市大盛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3民初00765号原告:陆圣荣。委托代理人:高婴,浙江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乡市大盛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桐乡市经济开发区凤鸣分区。法定代表人:孙敏,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陆圣荣诉被告桐乡市大盛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49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于2016年春节前已支付原告2000元,故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29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处从事门卫工作,后因被告经营不善,拖欠原告2015年11月份、2015年12月份以及2016年1月份的劳动报酬共计4950元。后被告于2016年春节前支付2000元,尚欠原告劳动报酬295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桐乡市大盛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圣荣劳动报酬2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桐乡市大盛鞋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丹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玲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