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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郑兴与蒋继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恢6号郑兴蒋继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勉民初字第0124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兴与被执行人蒋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蒋继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郑兴支付借款120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90元、申请执行费60元。现被执行人蒋继成已经执行完毕,执行款12090元已给申请执行人郑兴兑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