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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宣城超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与宣城市棕榈泉洗浴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超时代建材有限公司,宣城市棕榈泉洗浴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76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超时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骆岳松,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宣城市棕榈泉洗浴中心,住所地宣城市区。申请执行人宣城超时代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宣城市棕榈泉洗浴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宣民二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货款118585.66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355元,并承担执行费2197元。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和解协议义务,鉴于此,本案以执行和解予以结案,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二初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