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执二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陈连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华,陈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华,唐山市京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安。被执行人陈连生,唐山市第二水泥厂退休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华与被执行人陈连生健康权纠纷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陈连生与申请执行人刘建华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陈连生已交纳。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忠林代理审判员  张 靖代理审判员  周铁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建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