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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温岭市亲阳汽修有限公司、杨建君与杨建君、郭忠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亲阳汽修有限公司,杨建君,郭忠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140号原告:温岭市亲阳汽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云超。被告:杨建君。被告:郭忠明,1978年,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亲阳汽修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君、郭忠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涛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亲阳汽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温岭市亲阳汽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荷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