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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一初字第03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罗崇民诉被告沈阳嘉泰航空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崇民,沈阳嘉泰航空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3057号原告:罗崇民,男,汉族,住址沈阳市浑南新区。被告:沈阳嘉泰航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于洪区千山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焕新,职务系总经理。原告罗崇民诉被告沈阳嘉泰航空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罗崇民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慈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向余 来源: